防爆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的材料成分和试验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的材料成分和试验要求
防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一般为铸钢、铸铁、铸铝或其他有色金属等,由于轻合金与其他物体发生冲击或摩擦会放出大量的热能,会发生点燃危险,因此其材料应符合标准要求。
材料要求
01
按照IEC 60079-0:2017标准,对于I类、Ⅱ类、Ⅲ类设备金属外壳,轻金属含量有如下规定:
1
I类EPL Ma和EPL Mb电气设备金属外壳的材料成分
按质量百分比:铝、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大于15%,且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大于7.5%。
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由人携带的监视仪表,但是,这些设备应标志 “X”并且特殊的使用条件应说明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期间的预防措施。
对于I类手持式或支架式电钻(及附带插接装置)、携带式仪器仪表、灯具的外壳,可采用抗拉强度须大于等于120 MPa,且按GB/T13813-2008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
2
Ⅱ类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材料成分
按质量百分比:
1)对于EPL Ga, 铝、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10%,且 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7.5%;
2)对于EPL Gb,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7.5%;
3)对于EPL Gc,除风扇、风扇罩和档风板应符合EPL Gb的要求外,其他无要求。
如果EPL Ga 或 Gb设备超过了材料界限,设备应按标准的要求加标志“X”,并且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使用户确定设备特殊应用的适应性。例如:避免由于冲击或摩擦产生点燃的危险。
3
Ⅲ类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材料成分
按质量百分比:
1)对于 EPL Da,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 7.5%;
2)对于 EPL Db,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允许大于 7.5%;
3)对于 EPL Dc,除风扇、风扇罩和档风板应符合 EPL Db 的要求外,其他无要求。
4
特殊情况
如果EPL Da或 Db设备金属外壳材料成分超过了上述界限,设备的证书编号后应加标志“X”,并且安全使用的特殊条件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使用户确定设备特殊应用的适应性,如,避免由于冲击或摩擦的点燃危险。
试验要求
02
金属外壳材料成分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金属外壳还要通过下列相关的试验:
1
摩擦火花试验
如需要进行摩擦火花试验的话,I类外壳可采用按GB/T13813-2008规定的摩擦火花试验方法考核合格的轻合金制成;其他外壳材料可按照JB/T 8313-1996进行试验。
2
抗冲击试验
其外壳应能承受规定的抗冲击试验,试验后不得有影响防爆性能的变形或损坏。
3
跌落试验
手持式或携带式电气设备的跌落试验,试验后不应引起影响到电气设备防爆型式失效的损坏。
4
外壳防护等级(IP)试验等其他试验
若防爆型式对防护等级有要求时,还应进行外壳防护等级(IP)试验,并应符合其他相关的防爆型式的试验要求。